泰州勞務公司建筑勞務工培訓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發布時間: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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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工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培訓項目缺乏統籌規劃、資金使用效益和培訓質量不高、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為提高建筑勞務工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國務院就進一步做好建筑勞務工培訓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建筑勞務工培訓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工負責。把建筑勞務工培訓工作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地方政府分級管理,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建筑勞務工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的原則,建立相互配合、有序運行的工作機制。
2.整合資源、提高效益。根據企業和建筑勞務工的實際培訓需要,整合培訓資源,統籌安排、集中使用建筑勞務工培訓資金。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統一的原則,科學制定培訓補貼基標準,規范培訓項目管理,嚴格監管培訓資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加大政府培訓投人,增強培訓能力,加強規范引導。發揮市場機制在資金籌措、培訓機構建設、生源組織、過程監管、效果評價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行業、企業、院校和社會力量加強建筑勞務工培訓。
4.突出重點、講求實效。重點發揮企業和院校產學結合的作用,加強建筑勞務工職業技能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著力提升培訓質量,使經過培訓的建筑勞務工都能掌握一項實用技能,提高培訓后的就業率。
(二)主要目標
按照培養合格技能型勞動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統一的建筑勞務工培訓項目和資金統籌管理體制,使培訓總量、培訓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相適應;到2015年,力爭使有培訓需求的建筑勞務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訓,掌握一項適應就業要的實用技能。
二、搞好培訓工作統籌規劃
(一)制定實施新一輪培訓規劃,抓好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我國經濟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人才需求,科學統籌和把握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力度和節奏,制定新一輪全國建筑勞務工培訓規劃,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各省(區、市)以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建筑勞務工培訓規劃并結合實際,編制本地區、本行業的建筑勞務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建筑勞務工培訓的規模和重點,科學規劃培訓機構的類型、數量和布局,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二)明確培訓重點,實施分類培訓。根據建筑勞務工的不同需求,進一步規范培訓的形式和內容,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外出就業技能培訓主要對擬轉移到非農產業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專項技能或初級技能培訓。技能提升培訓主要對與企業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崗建筑勞務工進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主要對農村未能繼續升學并準備進人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籍退役士兵進行儲備性專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主要對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和返鄉建筑勞務工進行提升創業能力的培訓。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培訓主要面向縣域經濟發展,重點圍繞縣域內農產品加工、中小企業以及農村婦女手工編織業等傳統手工藝開展培訓。
(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增強培訓針對性。建立培訓與就業緊密銜接的機制,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崗位需求,及時調整培訓課程和內容。重點加強建筑業、制造業、服務業等吸納就業能力強、市場容量大的行業的建筑勞務工培訓。做好水庫移民中的建筑勞務工培訓工作。以實現就業為目標,根據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情況,組織開展靈活多樣的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縣域經濟發展人才需求,開展實用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結合勞務輸出開展專項培訓,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勞務品牌,促進有組織的勞務輸出。
(四)創新建筑勞務工培訓機制。國務院建筑勞務工工作聯席會議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企業培訓機及其他各類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提高培訓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推行培訓券(卡)等有利于建筑勞務工靈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地點的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建立促進建筑勞務工培訓的多元投人機制。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力爭使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尤其是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逐步實施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
三、建立規范的培訓資金管理制度
(一)以省級統籌為重點,集中使用培訓資金。各省(區、市)要將建筑勞務工培訓資金列人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建筑勞務工培訓資金投入,并按照統籌規劃、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項建筑勞務工培訓資金統籌使用,各部門根據職責和任務,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改變資金分散安排、分散下達效益不高的狀況。國家有關部門要依據新一輪全國建筑勞務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建筑勞務工培訓資金,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二)制定建筑勞務工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建筑勞務工培訓補貼政策,按照建筑勞務工所學技能的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通用型工種為主,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以使建筑勞務工能夠掌握一門實用技能。各中心城市或縣(市)要按照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相同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優先對未享受過政府培訓補貼的建筑勞務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多部門重復培訓。(三)對培訓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管。各地要加強對建筑勞務工培訓資金的管理,明確申領程序,嚴格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和內外部監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以完善培訓補貼資金審批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建立享受培訓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有效甄別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冒領行為。財政扶貧培訓資金只能用于貧困家庭勞動力的培訓補貼。
(四)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健全培訓補貼資金與培訓成本、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掛鉤的績效評估機制,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的行為。對有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